一、招生原则
1.坚持公益、普惠的原则。
2.坚持公办为主、多元并举的原则。
3.坚持划区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招生对象及报名时间
幼儿园小班招生对象为2021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年满3周岁的幼儿。要求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幼儿园集体活动。各幼儿园招生统一于7月18日—19日进行。
三、招生办法
1.确定入园幼儿所属施教区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入园幼儿与其父母(至少一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同一户籍。
(2)入园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住宅房屋不动产(或房产)证、户籍证明。
(3)入园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提供的住宅房屋享有全产权。其中,居民自有的合法自建房视同享有全产权。商业用房、车库等不作为入园依据。区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家庭不动产(或房产)证进行核查。
(4)实行学段管理制度。从2020年起,学段内(小学6年或初中3年),学校对施教区内同一住房只提供一个学位(同一家庭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除外)。
(5)为优化农村教育资源布局,运粮幼儿园整合撤并至大伦幼儿园,官庄幼儿园整合撤并至沈高幼儿园;凡符合原运粮幼儿园入学条件的新生至大伦幼儿园报名;凡符合原官庄幼儿园入学条件的新生可自主选择沈高幼儿园、实验幼儿园淮海园区、二实幼、三实幼府北园区、新桥幼儿园、康华幼儿园、三水幼儿园。
2.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1)父母在城区确无自有住房(家长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区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核查),长期实际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婚后、幼儿出生后的户口一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同一户籍(从未迁移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动产(或房产)证坐落地与户籍地址一致,此房产可作为确定施教区幼儿园的依据。
(2)对两年内(从2022年9月1日起计算)支持城市建设、按期拆迁的家庭子女,因拆迁安置暂未搬进新居的,可安排在被拆迁地或安置地施教区内学校就读。
(3)2023年10月以后新购房人员可凭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发票,经区住建局网签备案后,由区教育局统一办理入学。
(4)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人员子女,由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统筹安排。
(5)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对姜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子女入园,根据姜堰区优化营商环境20条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统筹安排。
(6)外来务工随迁子女,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和社保手续、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登记本、外来人口居住证等,向暂时居住地所属施教区的幼儿园提出申请,由各幼儿园根据学额情况酌情安排。
(7)公租房或集体户口居住的无房子女,父母和子女户口必须在公租房或集体户口内,凭公租房使用权证(协议)、集体户口本证(证明)、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监护人双方无房证明和一年以上的水电费发票报名。
3.报名时须出具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提供公安部门颁发的在姜居住证(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
(2)父母(或幼儿)不动产(或房产)证;
(3)户口簿及出生医学证明;
(4)预防接种证、体检健康证明(如家长不能及时提供,可在开学前办理新生入园报到时提供)。
4.民办幼儿园招生与公办幼儿园同步,其招生方案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四、招生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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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姜堰城区公办幼儿园施教区划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