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教通〔2024〕18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生入学管理
1.科学合理划定片区。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原则,各县(市)区要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鼓励逐步实行单校划片;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并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确保2024年招生工作全面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片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的,各县(市)区可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片区范围,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对照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针对招生入学重点环节,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全面排查,坚决纠正各类违规行为,确保全覆盖、无遗漏。中小学不得将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文化课考试结果、培训证书以及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参考或依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共建费”等;不得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口头或签订录取书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测试面试等;不得存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行为;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以此名义掐尖招生。
3.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日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对于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各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4.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主动加强信息公开,增加招生入学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提前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公布辖区内每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划片范围、报名条件、招生程序等群众关心的重要信息;建立响应机制,指导区域内热点中小学校对社会和家长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应、面向公众公开声明;建立专门的招生入学热线并向社会公布,畅通政策咨询、举报申诉等渠道。
5.做好小幼衔接。将入学适应教育纳入一年级教育教学计划,教育教学方式与幼儿园教育相衔接。严格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调整一年级课程安排,合理安排内容梯度,减缓教学进度,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实行“零起点”教学。坚决纠正超标教学、盲目追赶进度的错误做法,强化探究性、体验式学习。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及“双减”工作要求,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
6.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落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的有关要求,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跨审批区域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以借读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并进行乱收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不得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市直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的申请要同时报送市教育局和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招生计划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执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存在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或擅自招收学生等违规行为的,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核减该校招生计划。
7.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效能的政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登记入学、电脑派位工作,便捷招生入学流程,逐步实现区域内户籍、房产、居住证等入学相关信息互通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自动比对审核入学证明材料,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规范信息采集,加强学生及家长信息保护,严格按照学籍信息采集表内容采集信息,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要求学生提供。防止通过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8.加强分班管理。做好“阳光分班”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班工作方案,要均衡配置师资,合理组建班级教学团队,确保教学团队水平大体相当。“阳光分班”工作应在教育行政部门、纪检部门和学生家长代表等全程监督下完成,确保分班过程公平、公开、公正。分班后,严禁校内调班。
9.规范学籍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营口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营教发〔2021〕24号)规定,加强学籍管理员业务培训,组织好小学、初中新生信息录入工作。严格按照“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规范学生流动管理,学生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做好接收外国学生招生入学工作。新学期开学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学校新生学籍录入工作进行核查,对未落实“阳光分班”等招生入学工作规定的学校予以追责问责。
二、切实做好特殊群体入学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辍学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入学保障工作,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应入尽入、应保尽保。
1.健全和落实控辍保学长效机制,落实义务教育各方法定责任,及时更新全国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控辍保学台账中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信息并加强劝返复学工作。
2.妥善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精简入学证明材料,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制定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实施细则,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和材料及其时限要求。持有我市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向居住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与居住地学生享受同等入学待遇。巩固并稳步提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
3.依法保障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建立本地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入学工作台账,健全与公安、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制度。要强化学校育人主阵地作用,建立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形成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要重点关注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情况,落实“一人一案”要求,逐一做好入学安置。
4.继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外来企业高管子女、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子女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所有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要由相关行业认定部门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后将公示证明等相关材料于7月15日前报送属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是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重大民生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招生工作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要事项;要切实履行本地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主体责任,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确保工作实效。
2.建立招生入学预警机制。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学龄儿童数量的变化趋势,健全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适龄少年儿童入学需求,切实做好学位供给保障工作。学位资源短缺的地区要综合采取有力措施,因地制宜、因校施策,在新建学校、改扩建现有学校的同时,依托有条件的、办学水平和群众认可度高的学校,积极挖潜扩容、扩大优质学位供给,确保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应急协调机制,加强招生入学风险研判,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对有停办风险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提前预警并做好学生安置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3.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要全面强化监督问责,秋季学期开学后,各县(市)区教育局须对本区域新生报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违规招生的学校,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
4.确保安全稳定。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压实主体责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坚决把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在更突出位置,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作风,切实将安全稳定要求贯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各个环节,强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准备,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安全稳妥进行。
请各县(市)区教育局于6月15日前将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教育局备案。
>>>点击查看附件
1.营口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咨询电话
2.营口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24年招生入学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