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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国家和省、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平稳有序。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年度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施方案,经县(区)中小学招生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加大招生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门户网站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也可以采取面对面方式诸如:新闻发布会、访谈,召开辖区幼儿园大班家长会,社区街道、学校等设立宣传点等,为群众释疑解惑,让社会了解当前义务教育改革发展趋势、教育资源配置变化和辖区内各学校办学质量等具体情况,增强群众对“家门口学校”的了解、认识和信任感。此外,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做好网上招生报名设备、技术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以确保网上报名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过程监控,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附件8)。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等,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的监管。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要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录取,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各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三)严惩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各县(区)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及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因违规招生被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核减招生计划,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拒不执行改正的,依法依规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违规录取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市教育局继续将年度招生具体情况纳入对当年县区党政领导教育考核内容,纳入省政府对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和省厅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考核之中,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统筹城乡招生工作,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和我省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以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深化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改革,加快推进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加快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新建和改(扩)建,努力扩大城镇义务教育资源,满足城市义务教育学位需求;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努力办好乡村教育,缩小城乡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异,创办更多群众认可的“家门口好学校”,引导学生就近入学。
(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推进办学行为规范。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技术支撑。学生入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意见制定本区域义务教育招生实施方案(包含民办学校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通过本区政府网站、教育行政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三县参照执行,三县六区招生实施工作方案(含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方案)于2024年6月18日前报送市教育局备案。